江苏省苏州中学附属苏州湾学校章程
日期:2021-06-01 16:50:48  浏览量:830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江苏省苏州中学附属苏州湾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本  章程的条款,适用于学校所有办学活动。学校的管理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及相关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四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的同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调动学校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举办者与学校性质

 

第六条  学校由吴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和江苏省苏州中学校(以下称乙方)合作投资组建。

第七条  学校租用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房舍办学。

()学校由吴江区政府和江苏省苏州中学校合作投资组建,共投入 3000 万元,用于学校注册和启动运行。学校招生以后,日常运转经费主要通过收取学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渠道筹措。

()江苏省苏州中学校以其优良的教育品牌、教育资源、教育管理等无形资产投入办学。

第八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吴江区教育局;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是:吴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学校校址在吴江太湖新城中山南路256

第十条  学校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单位,是从事公益事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学校是一所以全日制基础教育为基本办学形式的民办学校。学校与公办基础教育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有法定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指导思想、办学理念与发展目标

 

第十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三条  学校的指导思想: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宗旨,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情怀远大、素养优秀、发展和谐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以科学的方法求和谐的发展,让每一个学生有更好的未来。

第十五条  学校秉承江苏省苏州中学的优秀办学传统和先进的办学理念,实行高定位、高品质、高质量办学。

第十六条  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努力办成一所立足吴江,服务苏州,示范江苏,领先全国,对话世界的基础教育精品学校。学校的愿景是成为吴江教育事业发展进步的龙头学校,苏州学子一心向往的名牌学校,江苏基础教育的窗口学校,中国办学体制改革创新的示范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按民办教育的机制管理,成立学校理事会。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独立自主办学,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理事会由九人组成,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聘任或者解聘总校长和其提名的行政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应例行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总校长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

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总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

()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不设副理事长。设秘书长一名,不设副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理事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甲方确定,学校理事长由甲方推荐,总校长人选由乙方推荐,并经理事会同意后任命。执行总校长、副总校长由总校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一周前将时间、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总校长一名。总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制订任期工作目标、学年工作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及保障其得以实施的措施;

()提出副校长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对副校长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考评;  

()组织、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对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协调、规范和监督;

()决定管理人员和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聘任、解聘管理人员和教职工;

()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人员编制方案;

()主持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学校。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能:

()检查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情况;

()检查学校财务运转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或章程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当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依照有关协议由江苏省苏州中学校推举并由理事会聘任的总校长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末逾五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撒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撒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单位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校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校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校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校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校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校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校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订和修改学校管理制度,设置学校管理机构;

(三)确定和调整办学规模,自主招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职人员,确定教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的办学活动的超权限干预;

(八)国家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办学活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办学质量;

(三)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等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准时参加管理部门召集的会议,按时按质完成报表和需上报的材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档案管理及学校内各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按规办学。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

(一)校长聘任教职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后上岗;

(二)聘任政治素质好、师德好,有任职资格,教学能力与专业学科设置、就学人数和方式

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任教;

(三)聘任政治素质好,事业性强,有任职资格,熟悉业务的办学管理人员任职。

(四)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设立学校档案,完善档案目录,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档案按行政、教学、财务等门类装订好归档。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

()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政府奖励扶持资金;

()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公益性捐赠;

()银行贷款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赢余不得分红或用于校外投资、借款及担保。每个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严格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登记、使用、报损制度,建立资产台账,做到账物一致。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校内民主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本校分立、合并和名称、举办者变更等事宜中,涉及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理等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金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展开活动的;

()发生分立、合并的;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9 6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